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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9-3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92号 【执行日期】:1999-9-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9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省劳动厅、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实施办法》、《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实施办法》和《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办法》,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实施办法》
        2.《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实施办法》
        3、《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办法》
  附件1
  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现就此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标准和办法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标准为:各市在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
  2.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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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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