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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9-9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94号 【执行日期】:1999-9-9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9]94号
【字体:  
关于失业保险登记和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的工作,现就失业保险登记和统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缴费单位只在1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凡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单位,必须同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各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部门,应将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信息以软盘方式告知失业保险机构。
  省级管理的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在省保险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省劳动保险公司提供其登记信息软盘,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信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失业保险登记"印章。
  养老、失业分别征缴的市,所有缴费单位首先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已办理登记单位的信息软盘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在已登记的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人加盖"失业保险登记"印章。
  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按企业登记的办法由省机关事业保险办负责。
  二、失业保险申报
  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要按月办理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凭登记证办理缴费申报;暂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缴费单位凭工资手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
  三、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各市失业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按照所在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应参保的单位数的职工人数,扩大专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范围的标志是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数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暂时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可先采取核定的办法纳入参保范围,并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各市劳动部门应督促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使失业保险扩大范围的工作落到实处。
  四、规范失业保险的统计工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由各省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各市失业保险机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报表,按月上报省失业保险机构。由劳动保险公司统一征缴的市,由征缴部门按照报表要求向所在市失业保险机构提供所有数据,由市失业保险机构按报表要求填报后报省;税务部门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市, 由税务部门提供征缴凭证,所在市失业保险机构按报表要求填报后报省;鞍山、抚顺社会保险总公司的失业保险统计,由两个公司按报表要求填报后报省。三费统一征缴的市,所在市的失业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征缴部门合作,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单独核算和分别记帐的工作,保证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市分管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部门填报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计报表,无论是机关事业保险办还是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都是按省机关事业保险办制定的统计报表按月报省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由机关事业保险办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报表要求,按月报所在市失业保险机构,由所在市失业保险机构统一汇总报省。各市事业单位收支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在报表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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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对东北输油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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