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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1999-11-1
【法律文号】:辽财社字[1999]540号 【执行日期】:1999-11-1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财社字[1999]540号
【字体: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大连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省直企业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和养老保险统筹由省管理的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央、省财政补助各市的上述资金,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某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市1999年6月份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月人均标准×30%×6个月
  2.某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市1999年6月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月人均标准×30%×6个月
  3.某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市1999年6月份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数×月人均标准×30%×6个月
  三、中央、省财政补助各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以省对市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市级财政部门,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分别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第1904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中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第1703款)、"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第1901款)科目中列支。
  四、省财政补助各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已经考虑了有关地区的资金需求情况。各市财政、劳动和民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对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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