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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9-12-29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130号 【执行日期】:1999-12-29
辽宁省劳动厅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劳字[1999]130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商银行共同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社会保险总公司,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各市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场会精神和劳社部函[1998]176号文件规定,经省劳动厅、省工商银行研究决定,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商银行各市分行要充分利用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点多面广,存取方便,结算快捷,工业企业又在工行开户等诸多优势,共同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银行各市分行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一致,规范操作。
  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当地工商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予以大力协助
  三、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工商银行,并将用于支付养老金的足额款项划入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的帐户。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给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四、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银行各市分行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工商银行各市分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机配置、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五、为使我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银行各市分行可就有关合作事宜进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银行各市分行要互相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此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劳动厅、省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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