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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省工商局 【颁布日期】:2000-5-8
【法律文号】:吉劳力字[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5-8
吉林省劳动厅 省工商局
吉劳力字[2000]2号
【字体:  
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省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大量增加,对促进就业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当一些用人单位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私招滥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缺乏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特别是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突出。为解决存在的问题,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据《劳动法》以及《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新招收劳动者时必须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招收录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法定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要条款外,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三、签订劳动合同程序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中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
  (二)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有关情况,寻求有关的帮助。
  (三)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附件1)。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如自行拟定合同文本,必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经审核同意,下发《劳动合同文书审查意见书》(附件2)后方可使用。
  (四)劳动合同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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