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按照省政府指示,现就供销社企业下岗职工应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革者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21号)和吉林省人事局、吉林省劳动局、吉林省商业厅《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的通知》(吉商劳字[1984]第185号)精神,鉴于供销社几次与国有商业合并的历史和国家有关部门一直把供销社视为国有企业的实际,供销社企业下岗职工中, 属于1984年8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和1984年8月1日以后计划内分配给供销社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具体按吉发[1988]12号文件执行。 二、供销社企业中1984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含从外系统调入的人员)的下岗职工(不含亦工亦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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