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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5-16
【法律文号】:吉劳薪字[1994]3号 【执行日期】:1994-5-16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劳薪字[1994]3号
【字体: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贸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直属企业(集团):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现对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企业工资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企业工资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要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分配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又要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的综合平衡,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改革一,促进我省经济上新台阶目标的实现。二、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在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妥善安排企业增资工作。对在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安排企业增资有困难的,其弹性工资计划由上一级劳动部门统一进行调剂。
  从1994年1月起,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适当核增工资总额,一般企业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对经济效益好,负担能力较强的企业,根据"两低于"原则再多核增一些工资总额;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可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视其扭亏任务完成情况,工资逐步到位。
  三、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增包干的工资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工资计划数。
  在资金使用上,要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特殊困难企业职工工资问题,按吉政办发[1993]22号以及吉政办明电[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在具体使用上,既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又要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可以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用于调整工资结构,逐步把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还可以用于调整职工工资标准或职工固定升级。
  五、企业增加工资总额,要填写《1994年企业增加工资总额核定表》(见附表),按照分级别管理的体制,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审定。
  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实施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增加工资,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这次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二十字"工作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此项目工作。
  七、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表:1994年企业增加工资总额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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