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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2-1
【法律文号】:川劳综[1997]61号 【执行日期】:1997-12-1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综[1997]6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的通知
  川劳综[1997]6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我厅1994年印发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供企业参考执行。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最低标准调整,职工生活在水平也有所提高,部分企业在搪行中感到原参考工资标准水平偏低,在确定和调整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时困难较多。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们对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企业参考执行:
  一、 为有利于企业工资工作的连续性,修订后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是在1994年参考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为7倍,采用等比级差测算的,仍为五个标准,三十五级,供我省各类企业的确定内部工资标准时参考。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后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并建立职工工资等级随个人劳动贡献,岗位变动,技术提高等相应的调整的正常制度。
  二、 企业确定和调整工资标准要处理好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关系。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前提下所必须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在确工资标准时,要保障执行最低等级标准的人员,其实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企业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收入要能弥补最低等级标准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三、 合理确定新进人员的工资水平。企业确实和调整工资标准,要相应合理确定各类新进人员工资待遇。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的初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受不同学历层次教育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在确定其初期工资待遇时,要考虑与分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水平大体平衡;为鼓励职工学习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对取得不同技术等级证的人员,要相应规定不同的工资待遇。
  四川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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