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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财政厅 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7-7-28
【法律文号】:吉劳险字[1997]2号 【执行日期】:1997-1-1
吉林省劳动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吉劳险字[1997]2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人,省政府各委办公厅局、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及部队企业:
  我省现行的因工死亡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是八十年代制定的。近年来,由于职工工资增加较多,加之物价调整幅度较大,使得目前执行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明显偏低,严重影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仍继续按月发给,其标准调整为:死者配偶为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的直系亲属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鳏寡孤独者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二、抚恤金的计发基数,随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抚恤金标准的调整省里不再另行发文。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原渠道解决。
  四、抚恤金发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失去供养条件时止。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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