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川劳险[1997]39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劳动局: 你市江油市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依法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支付问题,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已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 二、 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企业依法破产后,应在财产清偿时予以扣除,交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过去已经依法破产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时未作扣除的,亦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按现行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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