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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1-27
【法律文号】:川劳险[1997]39号 【执行日期】:1997-11-27
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7]39号
【字体: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川劳险[1997]39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劳动局:
  你市江油市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依法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支付问题,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已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
  二、 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企业依法破产后,应在财产清偿时予以扣除,交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现行规定支付;过去已经依法破产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时未作扣除的,亦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按现行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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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退职人员是否享受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特调待遇的复函
·关于退职人员是否享受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复函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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