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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委组织部 省老干部局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社保局
【颁布日期】:2000-4-6
【法律文号】:吉老联字[2000]1号
【执行日期】:2000-7-1
吉林省委组织部 省老干部局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社保局
吉老联字[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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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级社会保险公司,省直各部门老干部(人事、干部)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1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副厅级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而不 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80元;
4.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
5.其他年满70周岁而不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51元;
6.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护理费100元不变。
二、经费开支渠道
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要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审批办法
对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调整后,为简化审批手续,省直机关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由各部门自行审批。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审批办法,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各市(州)、县(市、区)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审批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0年7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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