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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7-4
【法律文号】:吉政发[2000]20号 【执行日期】:2000-7-4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0]20号
【字体: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2000年6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行"全额征缴、两级调剂、三级管理、社会发放、责任到人"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由各级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都要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费率,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应发放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数额,对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将基金拨付到负责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对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拨付到参保单位。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拨付养老金。实行全额缴拨办法后,企业不得以"坐支"的形式发放养老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工作,目前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2000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二、积极进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
  根据目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际,由省和市、州共同采取措施,加大筹资力度,积极进行基金调剂,具体办法是:对市州基金征缴率未达到80%的,由市州负责筹集资金补足80%;征缴率达到80%但未达到90%的,由省和市州共同筹集资金补足到90%,省对市州的资金补助数额总体掌握在所需资金数额的40%;收缴率达到90%并完成省下达清欠计划后的资金缺口,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即实行省对市州进行调剂时,坚持有条件调剂,不缴调剂金以及覆盖面达不到95%、征缴率达不到省规定指标的不予调剂;坚持有限度调剂,调剂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州上缴省调剂金的2倍;调剂后再有缺口的,由省申请中央补助或借款解决。对因没有完成清欠计划造成的缺口,由市州筹集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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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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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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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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