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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2-1
【法律文号】:吉办发[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2-1
吉林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吉办发[2000]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6.国有中小型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动的形式,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实行租赁、承包的小型国有企业,要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保障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民主评权、测评企业领导人等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7.由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所有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和吉劳力字[1999]4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8.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但其标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集体合同条款的标准可高于《劳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亏困企业,可重点就职工关心的最低工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集体合同标准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签订集体合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签订单项或多项集体协议或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待企业条件成熟后,向集体合同过渡。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履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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