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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并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在组建基层联合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四、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和民主选举企业领导人制度 10.国有企业都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人民主评议、 测评制度,并根据评议、测评的结果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用的建议。各级干部主管部门要把民主评议、测评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11.有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特别是长期亏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由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企业领导人。未实行民主选举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聘任)或罢免前,其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应事先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做到群众民主推荐、组织考核、上级任命相结合。 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 12.实行厂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按照吉纪发[1999]4号文件的规定,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13.实行厂务公开,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紧紧围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和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 14.实行厂务公开,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辅之以其他形式。要做到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时间规范有序,严禁图形式,走过场。 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5.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必须有本公司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都应有本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是否选举职工代表,由公司章程规定。 16.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17.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数量,具体数量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18.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七、建立职工持股会 19.职工持股会是依托于公司工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吉政办发[1997]35号文件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由持股职工全权委托,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处理持股会内部事宜和收益分配,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群众组织。 20.职工持股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元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由持股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事会同意,理事长可由本公司工会主席兼任。理事会成员可由专职人员组成,也要与工会成员相互兼职。 八、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21.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1997年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22.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切实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健全组织机构,选派得力干部从事该项工作,做到组织、思想、工作三落实,使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3.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力。非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职工,是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在企业中工作,他们的民主权力应当得到保障。 24、本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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