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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2-1
【法律文号】:吉办发[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2-1
吉林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吉办发[2000]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全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企业,下同)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之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
  2.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就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坚持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政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是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职工的神圣权利,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所有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国有控股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实现形式。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1)听取和讨论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决定本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4)评议和监督本公司领导人,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建议。(5)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6)听取和审议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7)法律和上级规定的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5.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公司制企业,应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行使以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1)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5)组织职工听取和审议厂务公开的有关事项。(6)法律和上级规定须经全体职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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