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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4-1-5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4]5号 【执行日期】:2004-1-5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劳社发[2004]5号
【字体:  
关于调整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市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确保各项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调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费减免优惠的条件和范围
  (一)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 并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按原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1998年以来下岗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由当地政府确定实行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实行国有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再就业困难人员。
  对上述对象,各地要积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帮助其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
  三、放宽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规定比例的,即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和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二)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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