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集体企业终止后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意见
川劳就[1997]19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雅安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集体企业终止后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1集体企业终止(含解散、撤销、破产等)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实施。应通知企业所在地的职工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部门参加清算小组。在资产清算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失业、养老保险、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的费用。
2参加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终止后,职工自行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解除其劳动关系,可按照川府发[1995]115号和川办发[1997]78号文件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如职工所领的安置费少于本人按规定计算的失业救济金总额者,可由失业保险机构补足其差额部份。
上述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和川府发[1995]115号,川办发[1997]78号文件。请按照上述精神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