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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19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30号 【执行日期】:2001-4-19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30号
【字体:  
关于开展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整顿改革的通知

  各市要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单位逐户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深入基层,依据制定的评估标准逐项予以检查。要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评估后要确定出等级,对于合格以上的培训机构要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办学资格。在检查评估过程中,要结合本地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划,指导和调控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及时向培训机构提供市场信息。检查评估结束后, 各市可挑选本地区优秀办学单位参加省级优秀办学单位评选,届时省里将组成专家组,对各市推荐单位进行评估。
  (三)总结表彰阶段(时间:7月份)
  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表彰,要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通过检查评估,要彻底整顿培训市场的混乱局面,坚决取缔那些扰乱培训市场秩序、违法办学的培训单位,指导和调整不符合办学规划的培训机构。对在检查评估中成绩突出的培训机构要予以大力表彰,宣传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并且要在培训班招生、鉴定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扶持和造就一批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社会效益好的名牌培训机构。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此次检查评估。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切实抓好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此次整顿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内部配合,扩大宣传、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检查评估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厅。
  (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调整改革工作是近一时期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对社会培训机构调整改革期间,各市应暂缓审批新办培训机构,待调整改革工作结束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依照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划开展审批工作。同时,要对新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实行严格的办学审批。对各类办学单位要有资格审批标准,达到标准,才具有申报相应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资格,对达不到标准的,不能批准办学。可对新批培训机构实行短期试办制,试办期满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开展培训业务。
  (三)各地要以此次整顿为契机,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如;广告审批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办学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力量办学年审制度及教学质量评估办法等;其次,要加强对培训活动的实时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招生情况、教学活动、学员结业及鉴定情况等动态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同时,鼓励和扶持那些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培训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对在评估和年检中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各地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这块培训基地开展职业培训,要鼓励和支持技工学校举办学历以外的技能培训班。引导和鼓励他们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优势互补,联合办学。
  附件:《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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