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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5-16
【法律文号】:辽民安函[2001]38号 【执行日期】:2001-5-16
辽宁省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民安函[2001]38号
【字体: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就业竞争愈加激烈。为增强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做好退休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从2001年起,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两个部门的共同责任,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头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进行培训动员和思想教育,组织报名和培训指导,拟定培训专业,筹集培训经费,协助教学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师资、教材、教学设备,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省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省技工培训教研室具体负责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培训机构设置。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培训的实际需要,从现有的技工学校(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重点单位,作为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并挂"退役士兵培训基地"牌匾(由各市确定,分别报省备案)。各地民政部门创办的"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具有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组织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双重职能,应充分发挥其作用。接收退役士兵较多的用人单位结合自身条件开展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退役士兵培训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以就业为目标选择培训专业。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退役士兵意愿,确定培训内容和时间。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适当增加创业指导、职业指导等相关内容。各地在组织培训时,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培训基地的作用,并使其不断完善和提高。民政部门的"退役士兵就业培训中心"和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联合培训或委托培训。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培训,培训机构和主管部门都要事先做出计划,报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当年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要逐级分别上报到省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省技工培训教研室备案。培训结束后,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毕(结)业证书。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搞好就业介绍工作。要把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紧密结合起来。各地培训机构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介绍工作。培训前要注意搞好劳动力市场调查,扩大定向培训的比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民政部门所属的退役士兵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搜集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用工信息,提供优惠的职业介绍服务。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地要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扶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培训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47号)的规定,退役士兵的培训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不足部分可采取本人拿一点,从优抚安置保障金中出一点的办法解决。使用培训经费要注意节俭。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原则上只收成本费,其它费用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减轻退役士兵的个人负担。
  七、加强培训工作领导。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对搞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把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近年来退役士兵培训工作要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研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出本地退役士兵培训计划,于6月底前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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