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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9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62号 【执行日期】:2001-7-9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62号
【字体:  
关于在我省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我省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更好的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调整我省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结构,提升培训层次,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精神,我厅拟在全省部分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具有较强培养高级工能力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开展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探索出一条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路子,加快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步伐,引导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高培训层次,扩大培训规模,初步形成我省以服务第三产业为主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以面向二产为主的技工学校相结合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能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申请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要有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有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三)申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所申报的主体培训工种至少有3年以上的初、中级培训实践,且在师资、教学、管理、学校设施等方面处于全省领先地位。
  (四)申办单位要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办学机构的专用办公场地不少数派于50平方米,办学场地的教室不少于5间,每间不少于50平方米。办学机构面积应达500平方米以上(实习操作场地面积包含在内),办学机构的办公场地、办学场地属租用的, 必须有5年以上(含5年)的租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设备,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具、挂图和先进的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多媒体教学设备;实习工厂和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设备),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六)专业设置适应社会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各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期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
  (七)申办单位要有与劳动力市场沟通和衔接的有效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对高级人才的需求,及时为结业学员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审批程序
  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采取培训机构申报,市级劳动部门初审,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审批的办法。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每年审批一次,各市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的上半年报省厅,下半年省厅组织考核评估。具体程序是:
  1.拟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说明及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审批表。
  2.市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最后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其他
  1.经批准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主导专业可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高级技工培训班主要招收对象为中级技术工人,学习期限不应少于半年。
  2.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高级技工培训班可面向全省招生,学员名单须报省厅备案。高级技工班学员结业经考试合格,颁发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3.社会培训机构创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后,其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不变。
  附件;《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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