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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1-9-4
【法律文号】:辽残联教就[2001]45号
【执行日期】:2001-9-4
辽宁省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辽残联教就[2001]4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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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委、劳动局、民政局、残联:
为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辽宁省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
辽宁省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依据国家《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初步建立职前、职后教育与培训相互结合,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以能力培养为本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力争城乡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都能够通过各种形式得到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积极发展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
二、主要措施
1.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坚持社会化原则,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网络。继续发挥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努力成为当地残疾人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定点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生提供应用技能培训。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
--城镇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就业相结合,并向正规化、专业化和学历化方向发展;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加强残疾人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失业及转岗残疾职工培训,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依托县、乡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2.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进一步办好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在提供学历教育的同时,开展残疾人中短期培训、师资培训,指导各市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探索,逐步提高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学形式。
--高等教育师范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要逐步成为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基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拔教师,提高教师待遇。
3.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继续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各类残疾考生;创造条件在普通高校开办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或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合理布局,发展特殊高等职业教育。
--积极探索残疾学生招生和分配办法。招收残疾学生的中等、高等学校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毕业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毕业生要提供切实的就业服务。
4.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
各级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各地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要创造条件,满足盲、聋考生的特殊需求;有条件的各类残疾人学校可以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残疾人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应根据国家对教育经费"3个增长"要求,逐步增加残疾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费。对中央重点扶持的项目,各地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
--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鼓励依法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
四、检查评估
--严格执行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完善以受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督导评估。
--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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