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1998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劳险[1998]11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有关规定,每年对企业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90元。
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1998年5月1日起相应进行调整:
伤残抚恤金在1997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7.8%。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4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76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0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27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0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345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90元。
三、1998年度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此前已按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应予以补齐。
四、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上述统筹项目内的费用,按本通知调整后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