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3-31
【法律文号】:津劳险[1998]114号 【执行日期】:1998-3-31
市劳动局
津劳险[1998]114号
【字体:  
天津市关于调整1998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1998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劳险[1998]11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有关规定,每年对企业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90元。
  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1998年5月1日起相应进行调整:
  伤残抚恤金在1997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7.8%。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4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76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0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27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0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345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90元。
  三、1998年度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此前已按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应予以补齐。
  四、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上述统筹项目内的费用,按本通知调整后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大额医疗筹资标准和救助待遇的通知(2006)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2006)
·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