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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12-31
【法律文号】:辽人发[2001]29号 【执行日期】:2001-12-31
辽宁省人事厅 财政厅
辽人发[2001]29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已下发,请各市、各单位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需要我省明确的有关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生活费标准调整为第1年每月400元,第2年每月42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00元。
  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市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人员的增资办法
  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按原执行的职务工资序列调整工资标准或增加离退休费。
  3.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
  退休人员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工资额增加退休费:原执行138元及以上工资额的月增加退休费125元;原执行87.5元以上工资额的月增加退休费80元;原执行87.5元以下工资额的月增加退休费55元。
  4.审批程序
  省直单位和省代管的中直单位,在职人员需填写《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职工工资变动登记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增资名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工资申报表》,离退休(职)人员需填写《2001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2001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名单》《2001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各市审批程序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2001年10月1日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仍正常进行,具体操作在调整完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即先调整工资标准,再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三、有关资金问题
  今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安排比较集中,而且增资数额较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调整工资标准范围,不得自行提高增资标准。省财政原则上只补助本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及离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省政府对困难市县根据财力困难程度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省对市县的调资补助,有拖欠工资的市县要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重点解决拖欠国家规定的公教人员标准工资;其次要用于国家标准内的调资补助。对国家标准内工资有拖欠和调资不到位的市县,要等额抵扣地方自行出台的各项补助,坚决制止不落实国家调资补助政策,只落实地方自行出台的各项补助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拖欠由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责任,同时,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要等额扣减其财力,并带项直接拨付到市县工资专户。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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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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