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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3-2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13号 【执行日期】:2001-3-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13号
【字体:  
关于对鞍钢矿业公司、鞍钢弓长岭矿业公司的两个附企公司83年前集体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省养老保险统筹的复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关于83年前集体退休退职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请示》(矿业[2000]请字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1983年以前退休、退职的2609人纳入省级养老保险,但应补办移交手续。
  二、从《鞍钢及鞍钢附企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交接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上述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
  三、鉴于鞍钢养老保险原实行封闭运行,移交省管理前"两矿"发生的养老金支出省不予补发。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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