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
津劳察[1998]1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各类企业,以及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总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劳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市内六区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特定用人单位(名单附件略)。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于正式成立或改制后20日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辖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审查。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劳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实际、完备;
劳动规章制度的名称、结构、文字、用语是否恰当明确;
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经本单位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并征求工会或员工意见。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程序:
报送。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批意见书》,连同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备案。对经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审查后新颁布法律、法规抵触的,依新颁布的执行。
用人单位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报送劳动监察机构重新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劳动监察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对拒不执行劳动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指令书的,劳动监察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将列入劳动年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存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