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0号)文件精神,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2001年1月1日起,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统筹内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和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辽劳字[1999]100号)以及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对〈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第五条 进行修改的通知》(辽劳字[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从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下放后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统一按照省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