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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8-3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68号 【执行日期】:2001-8-3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68号
【字体: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0]58号)下发以来,特别是今年年初全省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以来,各市都把建立个人帐户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加快了个人帐户建立进度。截止6月末,沈阳、大连、锦州、营口、阜新、辽阳、朝阳、葫芦岛8市达到100%,按时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抚顺、本溪两市也超过了99%。
  为全面完成这一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今年第3季度要在继续补建个人帐户,使各市建帐率全部达到100%的基础上,重点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实施后,新老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实行分别记帐,按新老办法分别管理。个人帐户管理要服从政策调整的需要,既2001年6月30日前,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个人帐户仍按原统筹层次和原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001年7月1日后,按照《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流程,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帐户的动态管理。
  三、个人帐户仍在企业管理的,要在9月底前收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在交接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所建的个人帐户要逐一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做好个人帐户的交接工作。
  四、在9月底前取消所有手工记帐,全部纳入数据库管理,建立健全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数据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劳动信息函[2000]19号)执行,可在其基础上进行扩充,扩充的情况在确定扩充1个月内上报省局备案。
  在职职工数据库除应准确记录个人信息外,应重点做好用工形式、特殊工种标识等记载工作,以满足对其缴费基数核定及养老金计发待遇的需要。
  五、完善个人帐户查询制度,充分利用语音、触摸屏、网络等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在2001年底各市要使进入查询系统人数达到100%,并按期公布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情况。
  六、做好欠费的补缴工作。参加人员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要如实做好个人帐户录记;个人欠缴保费的,参保人补缴保费时,应先补缴前期欠费,个人帐户采取滚动记录办法;参保人员个人欠缴保费两年以上的,转入断保数据库备查。
  七、做好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帐户管理的接续工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记息,并提供其个人帐户结存情况。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记录。
  八、加强农民合同工管理,对名帐不符或有帐无名的参保人员实行单独数据库管理,备案备查,对参保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九、各市要以实施新办法为契机,注重抓好基础管理。坚持实行每月工作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报告内容为个人帐户建帐率未达到100%的建帐进展情况、实施新办法后在个人帐户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个人帐户查询系统建立进展情况等。
  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个人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指导,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0月份省里将对各市个人帐户建立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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