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3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79号 【执行日期】:2001-9-3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79号
【字体:  
关于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依法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和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适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续关系的基本程序
  1.要及时掌握企业参保人数的缴费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数量及其相关信息,从而掌握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并依此作为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
  2.用人单位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在5日内将情况报告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领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见附件)。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核准的职工原参保信息打印,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签章后,由用人单位代发给职工本人。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基本养老关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手续。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接续关系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缴部分和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凡所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补齐的,经认定后,单位欠缴部分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解除劳动关系中已重新就业或具有缴费能力等人员纳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费的范围。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按照其不同身份的缴费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3.破产企业应为原职工一次性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企业破产清算资产中优先补缴。
  4.资源枯竭的矿山关闭、破产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5.以兼并、重组、出售等形式建立的企业须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改制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改制清算中一次性补缴。无力补缴的,由改制后企业承担补缴责任。
  6.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7.企业农民合同工中断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再就业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费。
  三、接续关系的工作要求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经办窗口,对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应上门服务,提供工作方便。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做好缴费记录,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制度,充分利用电话、触摸屏、因特网等手段提供查询服务,并按期公布其个人帐户情况。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通过规范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完善数据库和对帐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自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在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协作,认真地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