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5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82号 【执行日期】:2001-9-5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82号
【字体: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养老保险管理,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合同工制工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从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来基本工资的3%调整为工资总额的3%。
  二、机关事业单位出勤补贴不纳入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不核发与其对应的生活补贴。
  三、新招收和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合同制工人必须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再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四、用工1年以上的临时工(未参加过工作且符合招工条件的城镇行业人员),持省人事厅《使用临时工审批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五、已参保的合同制工人无故欠缴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的必须补缴。单位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个人补缴本息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文件执行。滞纳金计算办法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六、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被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原参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后,可持相关证明到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窗口"按其规定继续缴费。并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