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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90号)文件精神,现将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办法和标准 从2001年1月1日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办法和标准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是: 1.基础工资增加额,为每人每月50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 2.级别工资增加额,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级别工资的办法和标准确定(离休时行政职务按劳字[1999]9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3.每人每月增加的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数额之和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三、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离休检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未参保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也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附件:1、《离休人员级别工资确定表》(见表) 2、《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对照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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