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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颁布日期】:2001-12-12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112号 【执行日期】:2001-12-1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劳社发[2001]112号
【字体:  
关于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沈阳营业管理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8号)及《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78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8%部分缴入国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明电50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根据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每年3~4月份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及明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作为下一年度个人缴费依据。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得变动。
  (二)单位应按规定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由征缴部门按规定每月征收。如果按上月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动,缴费单位必须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的申报手续,然后再到征缴部门申报缴费;如果个人实际缴费总额发生变动,地税部门应督促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送《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个人实际缴费和欠缴额。
  (三)个体从业人员可根据情况在每年3~4月份或7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申报,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二、职责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的费款,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缴入国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缴入国库。当地国库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含个体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即暂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国库部门认真核对,确保个人缴费总额的一致性。
  (二)单位应在缴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个人缴费总额相一致的个人缴费明细表(即《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
  (三)地税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费款后,要督促单位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缴费明细,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费名单。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个人缴费票据和单位上缴的个人缴费明细,经认真核对无误后,可按时记帐。如个人缴费总额和个人缴费明细不一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相关单位重新核对、填报明细,核对一致后,记录个人帐户。
  三、协调
  按时、准确记清个人帐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除承担本部门的职责外,还要加强协调。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单位上报的个人缴费明细表,没有收到个人缴费的票据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国库部门查询,并由当地国库部门负责提供缴费票据(或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票据,没有收到单位上报的个人缴费明细时,应通知代扣代缴单位及时提供。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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