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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缴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3.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生产自救等项再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4.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再就业服务活动,促进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和自谋职业。 5.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向当地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表。 6.完成当地政府和所在企业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在托管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托管期间或期满后,“中心”与下岗职工解除托管关系、终止托管协议,原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其相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实现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处理办法: (1)下岗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心”即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并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下岗职工被用人单位聘用,或从事私营、个体经济以及非正规组织形式就业、组织起来就业等属于临时性就业的,“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停发基本生活费。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原企业与其通过协议暂时保留劳动关系。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且已取得较稳定的劳动收入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被原企业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安排从事多种经营等渠道在内部实现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中心”即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停发基本生活费。 2.实行劳务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3.下岗职工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原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或内部退养,其余人员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参加“中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的职业培训,或两次(最多不超过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并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档案移交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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