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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98-6-5
【法律文号】:川保就〔1998〕3号 【执行日期】:1998-6-5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川保就〔1998〕3号
【字体: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下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的统计制度
  (一)实行《下岗证》管理制度。“中心”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被托管的下岗职工领取和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和托管期满,凡“中心”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或终止托管协议的,“中心”应将收回的《下岗证》定期上交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
  为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就业的,《下岗证》由用人单位收回暂存。用人单位需凭《下岗证》和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下岗证》附栏“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记录”中签署意见后,《下岗证》由最后签署意见的部门收回暂存。暂存《下岗证》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情况,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收回《下岗证》,并通知下岗职工所在的“中心”。
  (二)建立健全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统计制度。“中心”应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和省解困再就业办公室、省统计局制定的《再就业工程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并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具体要求,认真负责和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情况。上述统计报表由“中心”按隶属关系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基本生活保障情况,从今年七月份起在全省建立每月快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多渠道筹措和落实“中心”的经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一)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管理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列支。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中心”用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指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是“中心”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企业“中心”要通过自办、与当地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联办等方式、切实加强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和引导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市场竞争就业;要加强与当地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等项再就业服务活动,为他们依靠市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要与所在企业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下岗职工较集中的街道组织加强联系,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努力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现再就业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并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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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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