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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下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的统计制度 (一)实行《下岗证》管理制度。“中心”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被托管的下岗职工领取和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和托管期满,凡“中心”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或终止托管协议的,“中心”应将收回的《下岗证》定期上交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 为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就业的,《下岗证》由用人单位收回暂存。用人单位需凭《下岗证》和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下岗证》附栏“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记录”中签署意见后,《下岗证》由最后签署意见的部门收回暂存。暂存《下岗证》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情况,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收回《下岗证》,并通知下岗职工所在的“中心”。 (二)建立健全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统计制度。“中心”应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和省解困再就业办公室、省统计局制定的《再就业工程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并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具体要求,认真负责和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情况。上述统计报表由“中心”按隶属关系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基本生活保障情况,从今年七月份起在全省建立每月快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多渠道筹措和落实“中心”的经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一)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管理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列支。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中心”用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指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是“中心”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企业“中心”要通过自办、与当地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联办等方式、切实加强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和引导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市场竞争就业;要加强与当地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等项再就业服务活动,为他们依靠市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要与所在企业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下岗职工较集中的街道组织加强联系,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努力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现再就业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并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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