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98-6-5
【法律文号】:川保就〔1998〕3号 【执行日期】:1998-6-5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川保就〔1998〕3号
【字体: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的通知
  川保就〔1998〕3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在全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托管,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形式,是我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行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在全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心”,形成自下而上的再就业服务组织体系,为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宽,难度较大的工作。既要积极探索,大胆改革,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本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不多的国有企业也可由相关职能机构履行“中心”的职责,负责管理下岗职工。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建立的“中心”负责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所管辖企业的“中心”进行指导。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建立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还要负责对本系统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进行托管。
  (三)各地原则上应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完成国有企业建立“中心”的工作任务,并向省解困再就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二、明确任务,完善机制,妥善处理“中心”进行中的具体问题
  (一)“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工作机构,由组建“中心”的企业负责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按隶属关系,接受县以上解困再就业办公室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中心”的工作任务是:
  1.对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