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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8-7-14
【法律文号】:川保就办〔1998〕24号 【执行日期】:1998-7-14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川保就办〔1998〕24号
【字体: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加快《下岗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加快《下岗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保就办〔1998〕24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近期以来,各地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中,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积极采取措施,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促进再就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地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情况看,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不严格,《下岗证》发放进度缓慢,管理工作尚未跟上等问题较为突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川保就〔1998〕3号文件规定,现就严格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加快《下岗证》发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抓紧发放《下岗证》,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8〕24号和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川保就〔1998〕3号文件的要求,严格界定下岗职工。凡下岗后已在社会上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厂内带薪轮训、停薪留职、劳务输出、多种经营、提前或因病退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因本人自愿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均不视为下岗职工,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不发放《下岗证》,也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
  二、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对需要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在进入“中心”托管,并领取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下岗证》后,才能凭证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有下岗职工分流任务的国有企业,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8〕24号文件的要求,严格规范职工下岗的程序,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下岗。对已经安排下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界定下岗职工,不能采取回避矛盾和应付了事的态度。对擅自放宽标准并扩大下岗职工范围的,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予及时纠正。
  四、各级解困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和劳动部门应加强对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下岗证》管理工作的指导。要尽快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对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的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以及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下岗职工名单,认真确认下岗职工身份,在此基础上填写《下岗证》,并统一交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下岗职工发放。
  对下岗职工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收回的《下岗证》,以及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和为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办理有关手续的政府有关部门暂收的《下岗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按月予以收回,进行造册登记,并作为掌握下岗职工动态变化的基本依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因掌握界定标准不严格而发放的《下岗证》,应立即予以收回。
  五、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务于今年七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身份界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和《下岗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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