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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积极做好下岗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自觉维护企业和下岗职工队伍的稳定。 各地应按照上述标准和要求,在9月份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情况。 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及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包括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批和《下岗证》的发放,均按属地原则办理。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是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前提条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0号、省委24号、省委办4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同时,可结合当时实际,针对职工下岗后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的办法。 (一)鼓励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对有自谋职业愿望和能力,本人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且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即由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保留劳动关系、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事项,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协议签订后,下岗人员领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凭证明可与下岗职工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这部分下岗职工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不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下岗证》,并作为当月下岗职工和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进行统计。 (二)指导企业在内部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对由企业新办或原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安排从事多种经营、到厂办其他经济实体以及由企业组织劳务输出的下岗职工,可与原企业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照安置后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这部分下岗职工凡在下岗后即能够在厂内或通过劳务输出得到安置的,可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不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下岗证》,并作为当月下岗职工和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进行统计。 (三)对再就业困难较大的下岗职工实行适当的保护政策。即男48岁、女43岁以上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中心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地协议中明确,如托管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实现再就业的,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或与原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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