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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男未满48岁、女未满43岁的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同时,应将他们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这部分下岗职工中的大多数人能够在托管期内实现再就业。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对劳动合同到期的,原企业应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托管期内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应通过积极地引导和帮助,鼓励并促使其走向市场,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再就业。 三、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妥善解决职工下岗后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是促使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和实现再就业的重要环节。各地应按照中央10号文件、省委24号文件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劳发〔1998〕16号)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等有关政策,并下大力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各级劳动、社会保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97〕151号、〔1998〕41号两个重要文件,加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做到“不管你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劳动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费和欠缴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问题。凡是与企业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均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不能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帮助解决下岗职工在看病住院、子女入学入托、参加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狠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向下岗职工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各级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会同新闻单位,加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和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要大力宣传进一步加强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大意义,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发放《下岗证》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下岗职工管理的典型经验,宣传报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以及下岗职工不等不靠,自立自强,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之路的先进事迹。 企业应当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应尽的责任和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要引导下岗职工提高思想认识,服从企业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签订托管协议和领取《下岗证》,并促使其自觉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各方面提供的再就业服务活动,为尽快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要正确处理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下岗职工的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不激化矛盾,保持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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