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
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保就〔1998〕6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
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8〕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8〕44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10号、省委24号、省委办4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
在国有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和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及其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办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在8月底以前,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9月份开始,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
为有利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不能把下岗职工推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是:
(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有一名企业领导担任中心主任,企业的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办事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确认下岗职工,使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能够进入中心托管,并按规定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发放《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四)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能够到位,建立了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热情、周到地为下岗职工服务,全面完成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川保就〔1998〕3号文件确定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与劳动部门、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下岗职工所在地街道基层组织建立了正常的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