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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98-8-15
【法律文号】:川保就〔1998〕6号 【执行日期】:1998-8-15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川保就〔1998〕6号
【字体: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
  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保就〔1998〕6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
  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8〕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8〕44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10号、省委24号、省委办4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
  在国有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和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及其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办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在8月底以前,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9月份开始,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
  为有利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不能把下岗职工推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是:
  (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有一名企业领导担任中心主任,企业的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办事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确认下岗职工,使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能够进入中心托管,并按规定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发放《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四)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能够到位,建立了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热情、周到地为下岗职工服务,全面完成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川保就〔1998〕3号文件确定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与劳动部门、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下岗职工所在地街道基层组织建立了正常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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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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