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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31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52号 【执行日期】:2001-7-3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52号
【字体:  
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丹东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丹劳字[2001]59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和现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确定。按照国家和省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而现行工伤保险规定只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私人雇工现阶段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此,雇工在劳动中发生伤(亡),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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