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精神,为加强对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确保失业人员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省级调控能力,通过省级调剂的方式保证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地区的失业人员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条 对按照完成省下达的失业保险收缴计划,并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当年出现收支赤字且无可动用结余基金的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可以予以适当调剂。 第四条 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省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省级调剂金上缴计划,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筹集,由各市按月将资金上缴到省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上解按照"月上解、年结算"的方式进行。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中确定的额度,于每个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应上解省级调剂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由同级财政专户上解到省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对各市上解省级调剂金实行年末清算,多退少补。 对不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省财政厅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划拨。 第七条 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符合《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的规定; 2.同级财政已给予适当补助并拨付到位。 第八条 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步调剂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调剂额度,将调剂金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 第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确保省级调剂金及时足额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上解省级调剂金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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