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做好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工作,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字[2001]48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对应确定的每月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额度(见附表),于每个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应上解省级调剂金数额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由同级财政专户上解到省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调剂金上解划拨单的复印件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抄报省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情况。 四、各市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数额从2001年7月1日起计算。 附件:《辽宁省2001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与省级调剂金上解额度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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