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按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全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征收。 二、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以下简称沈阳分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一般按月征收,也可按季、年征收。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按季度缴纳的应在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前办理;按年缴纳的在每年的2月15日前办理。 采取按季、年度征收方式的,由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年初核定应缴费额时逐户确定。 三、缴费程序。 (一)审核:缴费单位携带《工资手册》、《失业保险手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当期)》、《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补缴)》,按确定的缴费方式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省直就业部(以下简称省直部)办理审核手续。为利于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征收工作,省直部将审核后的缴费单位应缴费额明细汇总表提供给沈阳分局。 (二)缴费:在沈的缴费单位凭省直部审核开具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当期)》或《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补缴)》,到沈阳分局办理缴费手续。由沈阳分局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然后由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将失业保险缴入财政专户。在沈以外的缴费单位暂将费款电汇报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专用帐户。户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开户银行:农行西塔分理处,帐号:189-0801052062,用途栏请注明"失业保险费"字样。待银行间异地结算问题解决后,再统一使用专用缴款票据划转。 四、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五、失业保险年检 年检时间: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年检需携带的材料: (1)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 参保单位本年度工资统计年报表和工资手册; (3) 参保单位本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据复印件; (4)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手册》。 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发生失业人员应当从其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力。用人单位携带《失业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人员名单和其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省直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本人持久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出具的《失业职工通知单》,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省直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证》。失业保证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救济标准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八、救济金发放办法。失业救济金实行按月发放,失业本人凭《失业证》,每月16~20日(公休日除外)到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签领救济金,过期不再补发。驻外市失业人员的救济金由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转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本人凭《失业证》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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