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1-10-26 |
|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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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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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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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本劳社发[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死亡时,其配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时隔若干年后,虽年龄已满50周岁(或年龄未满50周岁,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与已死亡职工没有供养关系,仍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所以,职工死亡,其配偶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以后也不能再享受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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