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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8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4号 【执行日期】:2001-1-1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4号
【字体:  
关于对缴纳社会保险金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丹东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金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丹劳字[200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应当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7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中第二十五条 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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