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金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丹劳字[200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应当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7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中第二十五条 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特此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