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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6-11
【法律文号】:辽地税发[2001]78号 【执行日期】:2001-6-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辽地税发[2001]78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等社会保险费核定的规定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见附表7)、《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见附表8)按参保单位缴费期限(月)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一)企业必须每月按上月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纳费申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缴费人数为年度申报时的实际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般为上年实际工资收入,对高于社平工资300%和低于最低工资的,分别按社平工资300%和最低工资执行。
  (二)个体从业人员可采取每年7月进行年度申报,并分别于当年7月和下一年度1月两次缴纳办法,由各市自定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社会保险事业单位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年薪制单位和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可按上年实际工资额换算成每月平均额预征、年终按当年工资额汇算清缴。
  (四)对单位《工资基金手册》以外的收入,一经被地税机关查出,要补缴单位社会保险费。凡在我省试点方案实施前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帐部分和在我省试点方案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补利息,再纳应补费款、利息等。
  (五)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衔接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及时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征收检查中发现未参保的单位,以《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和《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名单》(见附表9)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年度社会保险审核资料,在审核后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见附表6)。各级地税机关每月4日前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征收情况快报》(见附表10),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一次性向地税机关提供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前《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1),以便地税机关补征费款及利息。
  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职责开展纳费检查和稽核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地税机关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商定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
  六、关于社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附件:1、《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略)
  2、《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略)
  3、《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略)
  4、《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略)
  5、《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略)
  6、《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略)
  7、《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略)
  8、《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略)
  9、《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名单》(略)
  10、《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快报》(略)
  11、《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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