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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6-11
【法律文号】:辽地税发[2001]78号 【执行日期】:2001-6-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辽地税发[2001]78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关于明确地方税务机关为全省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的通知》(辽政传[20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以下统称为个体从业人员),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年检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从业人员发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见附表1)。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的规定
  每年3~4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一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费申报情况,审核《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见附表2)。
  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向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如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或实际缴费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符,应同时报送《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和《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见附表5)。
  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最迟于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进行申报。如有人员变动,同时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变动情况核定。如果实际缴费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符,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见附表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含月变动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见附表6)、银行缴款凭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或记录欠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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