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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11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86号 【执行日期】:2001-9-1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8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明确鞍钢驻辽阳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劳动局、辽阳市劳动局:
  近些年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及附企公司发生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管辖权不明确,劳动者多次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他们无处申诉。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凡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驻辽阳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均由辽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同时,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理顺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6期(2000年10月8日)等规定,决定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驻辽阳地区企业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除外)一并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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