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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18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98号 【执行日期】:2001-12-1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98号
【字体:  
对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请示》(本劳社函字[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未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力使用与被使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单位。二是用人单位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手段及支付工资的用工主体。另一方是提供劳动力进行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是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我们认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滴塔村村民李林林受聘于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本溪113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领取工资并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作息时间规定,按照公司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从上述特征可以认定,李林林与本溪113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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