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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2、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组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办公室。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智慧,张国鑫,魏智成; 联系电话:010-68393869,010-68393913; 传真:010-68393913; 邮政编码:100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哲辉、李亮;联系电话:010-68394071、010-68394400。 如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010-68394471。 附件: 1、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略)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略) 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略) 5、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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