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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